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对照任务和时限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实施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根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冀建房〔2007〕46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9月19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为此,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住房保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通过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为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二、调查摸底范围
(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 5倍(含0. 5倍,市区为5748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以上、0.8倍(含0.8倍,市区为9196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各县(市)、矿区的具体收入线,由各县(市)、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