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对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市)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节能主管部门将报请市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停,供电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质监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项目建设审批权限上划,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该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供电企业具体负责。
(六)强化工业用水管理。严格工业用水指标考核管理,实行适应市场机制的用水价格。认真组织落实我市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力求通过水平衡为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供措施方案和有力的数据支持。加强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抓好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提高中水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该项工作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市水利局具体负责。
(七)建立完善能源统计管理体系。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能源利用率的指标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加强统计力量。实施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和能耗指标公布制度,强化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工作组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和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利用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该项工作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
(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发挥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节能管理和技术优势,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组织节能示范项目实施和技术攻关,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设计咨询、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该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具体负责。
(九)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也将安排适当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节能工作。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具体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