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法规保证体系。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节能工作组,统领全市工业节能工作。节能工作组由市经委主任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和吉林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节能工作组设在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节能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业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节能降耗”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各负其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经济局作为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尽快制定《吉林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法规保证体系。
该项工作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工作组具体负责。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市经委要将年度工业能耗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将工业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的信息交流,建立能耗指标的比对体系,并制定企业的内控能耗限额指标和评价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年终实绩考核指标,以确保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该项工作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节能工作组具体负责。
(三)强化节能管理,加大节能审计评估力度。节能技术服务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要深入开展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工业炉窑等重点耗能设备节能监测、诊断评价工作,为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提供方案依据和数据支持。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该项工作由市经委具体负责。
(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787号)要求,市经委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吉林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对我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基建项目实施整体节能评估审查,提高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度,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用地预审结合起来,从项目源头杜绝高耗能、高污染。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与全市工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的建设和新项目的能耗增量和排污增量。该项工作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