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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2007]1359号)


各市县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现将《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4]313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及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的紧急通知》(财农[2005]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专项用于防控禽流感疫情的经费。
  第三条 禽流感防控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强制扑杀的补偿;
  (二)购置禽流感免疫疫苗、诊断液、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等开支;
  (三)禽流感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开支;
  (四)防控禽流感技术培训、疫情应急演练等开支;
  (五)防控禽流感其他日常工作开支。
  第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担负。除中央担负的经费以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担负的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和国家有定贫困市县按8:2比例负担;省和其他市县按6:4比例负担。
  第六条 国家因防控需要强制扑杀的禽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按照第五条执行。(强制扑杀补偿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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