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扎实深入地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综合指标
1.万元GDP综合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期下降30%,年均下降6.9%。
2.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下降30%,年均下降6.9%。
3.COD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525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2364吨,削减比例18.3%。
4.SO2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2030吨,其中电力行业SO2排放总量不超过33030吨。
(二)2007年节能减排综合指标削减量
1.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降低率达到10%。
2.全市COD排放总量削减9062吨。
3.全市SO2排放总量削减8940吨。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1.加强节能减排综合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重点编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和中长期计划,认真开展重大项目节能评估、环境评估等审查工作,协调推进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大力引导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
2.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市经委负责)。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4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做好淘汰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工作,加强跟踪、检查和指导。
3.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建委负责)。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督,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严格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建筑材料和节能设施;工程竣工后,经认定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