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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23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全市“总量翻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吉林省建设厅关于下发〈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城[2005]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09年末,新增公交车辆90台,实现总量1100台;新增线路6条,实现线路总量90条;新增线路长度96公里,实现总线网长度860.85公里;新建车场3座;新建标准式站台100座,站台总量142座;新增客运量0.1亿人次,实现客运总量2亿人次。按照投资多元化、产权多样化、发展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化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起“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交市场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放开公交经营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对市区内新开辟的公交线路,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并收取公交线路租赁费。

  (二)盘活市郊公交线路资源。对于现公交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市郊线路一律收取线路租赁费用。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目前的经营状况,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从2007年8月份至2010年7月期间可低价收取。2010年8月1日后,政府收回线路经营权,并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市郊线路经营者和租赁费用标准。

  (三)加强租赁费管理。收取的市区内新开辟线路和市郊线路租赁费,一律上缴市财政,用于对公交企业公益性支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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