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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从2007年6月份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吉林省图书馆作为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省级中心,要在完成对本单位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的基础上,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国家图书馆,并组织专家依据文化部制定的《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各市(州)图书馆负责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将普查结果及时汇总到省图书馆。留存于民间的古籍可到收藏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图书馆登记。
  (二)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集中骨干力量,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对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同时,遴选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切实做好古籍保护与修复工作。集中资金和骨干力量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做好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要按照国家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古籍研究利用工作。出版部门要主动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有效解决古籍善本的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六)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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