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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抢救、保护和利用我省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古迹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古籍,不仅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联结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吉林人民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古老的文明和灿烂的文化,同时也留传下来大量古代文献典籍。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珍贵古籍酸化、脆化严重等,一些古籍甚至面临失传的危险,古籍保护形势严峻。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 [2007]6号文件精神,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结合“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吉林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修复队伍,建立健全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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