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打击。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依法整改。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认真整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用工备案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工资,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要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8月31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全面总结。
1.及时总结。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16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验收。市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小组对所督导检查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23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在此基础上,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朱天舒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竹刚、市劳动局副局长孙宝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岩、市工商局局长于海龙、市监察局副局长郭登余为副组长,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煤炭局和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吉林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办公室下设1个综合组和11个督导检查小组。主要负责调度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文字综合工作,编发专项行动简报,督导检查县(市)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一)市劳动局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特别是整治、打击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使用童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无合法证照的,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