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根据筹资水平,不断完善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门诊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有条件的市 (州)城区,可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管理。逐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扣除风险基金后,每个年度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 10%。累计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30%。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基金使用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定期了解、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强化对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诊疗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可以任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继续推行以规范用药、规范检查、规范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控制费用措施。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纵向联合,通过乡镇卫生院与县级以上医院签订协议,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提供优惠;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设,努力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全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要按国家和省里规划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八、逐步实行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配送制度。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确定定点生产农村基本用药企业。坚持简化包装、方便实用、降低成本和让利于民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和做好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使用工作,确保定点生产和使用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九、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民健康、缓解农民“看病难”方面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参合率,确保农民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