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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 [2007]8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事项来抓。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措施。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让农民真正得实惠的原则,坚持政策相对稳定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各地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每个参合农民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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