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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按事权分离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按事权分离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政发〔2004〕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驻文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州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几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为维护边疆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县开展这项工作尤其是收取中央、省、州属驻八县部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一定难度,工作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个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地方的做法,经请示省残联同意,州人民政府决定“按事权分离原则”,由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收缴驻文山州八县的中央、省、州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州8县及按规定符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中央、省、州属驻文山州8县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州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切实做好州级和中央及省属驻文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文残工委发〔2003〕3号文件,对不执行的县和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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