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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 42号)精神,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经逐渐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但由于目前空调管理不很规范,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能效不高,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造成了能源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特别是我省能源资源匮乏,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夏季,上午上班后提倡推迟1小时开空调。使用中央空调的办公楼要减少出风量。除特殊情况外,走廊、库房等公共场所不开空调。办公室在无人办公时不开空调。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空调,更新为带有能效标识的节能环保空调。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把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职工德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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