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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文政发〔2004〕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州人民政府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已提出过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州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文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自建住房。组织职工进行集体购房的单位也要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能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
  二、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实物分房、变相实物分房或者单位暗中补贴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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