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群团组织牵头,实施“希望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贫困学生救助活动,鼓励捐资、捐物助学。
学校从学校收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校贫困生进行救助;在学校内开展党员、团员、教师、班级与贫困生结对资助活动;对贫困生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让贫困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建立健全奖学金制度,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成立贫困生救助指导中心,以“扶助学生,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勤工助学活动。
金融部门积极研究出台助学政策,落实助学贷款,确保贫困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州、县民政部门、扶贫开发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团委、妇联应将本部门每年救助贫困学生情况,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学校应将本年度救助贫困学生情况,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救助对象
1.孤儿、烈士子女;
2.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3.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的家庭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双女;
7.身带残疾的学生。
三、救助内容
1.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入学,免费项目包括书费、杂费、文具费、寄宿生住宿费,并给予基本的困难生活补助。
2.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含职高、中专)生,补助学费或基本生活费。
四、救助标准
1.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分为特别贫困、贫困两个等级。特别贫困学生实行“三免费”(免书费、杂费、文具费),寄宿生免住宿费,并给予基本的困难生活补助;贫困学生可根据贫困程度减免杂费或者书费。困难生活补助的标准根据当年资金筹措情况,结合当地物价确定。
2.州级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按下列比例下达救助名额:小学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5%,初中(含职初)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5%,高中(含职高、中专)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90%;县级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按下列比例下达救助名额:小学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30%,初中(含职初)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40%,高中(含职高、中专)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