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权益状况明确:
(1)获得国家批准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具有自主品牌、处于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3)已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拥有该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3.产品质量可靠并通过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三)首次或首批生产的能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产品等,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三、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公布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另行制定);
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将以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产品核发《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权益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有关产品权益归属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4.产品标准;
5.特殊行业的产品,须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6.其他辅证材料。
(四)经认定的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经认定的产品的状况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