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7〕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的决定》(成委发〔2006〕27号),发挥我市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属自主原创或引进消化再创新,核心部件自主开发生产,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替代进口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范围和享受政策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范围是我市主导产业(含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食品等)、优势产业(含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等)及新兴产业(含航空航天、光电、新材料等)领域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二)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我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扶持中重点支持,在申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时优先推荐。
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诚信守法;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