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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中考升学成绩达到本区(市)县当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条件的;
  3.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他荣誉的;
  4.未接受其他资助的。
  (三)资助内容。
  1.免收学费、书本费等一切教育费用。
  2.按略高于当地当时生活水平标准资助学生生活费(伙食费、住宿费等)。2007年,中心城区按4000元/学年·人标准资助,二、三圈层区(市)县按3500元/学年·人标准资助。
  3.设立“宏志班”专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动态管理。“宏志班”实行动态管理,凡受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宏志班”所在学校核实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取消其受助资格。因受助资格取消所空出的名额,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根据有关标准及时选择学生替补。
  1.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2.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触犯法律的;
  3.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五、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免收“宏志班”学生的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宏志班”学生的生活费由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慈善会)根据各区(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区别对待、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解决。具体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由区、县自行承担;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由市和区(市)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慈善会)每年筹集1至2万元设立“宏志班”专项奖励基金,每学期对综合素质考评前三名和单项考评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四)鼓励社会人士和企业捐助。条件具备的区(市)县可广泛发动社会募捐来解决“宏志班”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资助资金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慈善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期拨付到“宏志班”所在学校,由“宏志班”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学生于每学期末,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情况列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分别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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