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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帮困助学”工作,资助更多考上普通高中的有志向、有理想、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学业,现就我市举办普通高中“宏志班”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慈善资助”的原则,确保高起点、高水平办好“宏志班”。
  二、规模及生源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区(市)县每年分别在1所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1个由政府主办的高中“宏志班”,每班学生人数为45人以内。全市每年招收900名以内“宏志班”学生。
  “宏志班”学生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资助条件在当年招生计划内安排招收,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完成招生。2007年“宏志班”学生可在已招收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新生中按资助条件遴选。
  三、步骤安排
  (一)举办“宏志班”的学校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定。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举办“宏志班”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完成“宏志班”组班、公示等工作。“宏志班”行课时间与普通高中相同。
  四、招生对象和资助条件、内容
  (一)招生对象。“宏志班”原则上招收我市当年考上普通高中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
  (二)资助条件。“宏志班”招收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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