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也是容易产生硫化氢中毒窒息的场所,极易发生人员中毒伤亡事故。4月25日,浙江省温岭石塘镇箬山“浙岭渔运243号”渔船1名船员在船舱里洗舱,导致硫化氢中毒,另有5人因施救不当相继中毒,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二、在次重申提高对防范硫化氢中和窒息事故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为加强对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的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相关行业涉及硫化氢的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预防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广泛宣传防硫化氢中毒、防窒息事故的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硫化氢中毒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防硫化氢中毒、防窒息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容易积存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检查,建立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检测制度、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凡有进入坑、池、罐、釜、沟、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都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