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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成府发〔2007〕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07〕218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0元提高到245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按不低于15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到月人均补差120元左右。
  各区(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和物价情况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按不低于40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由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6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元。新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从每月每人160元提高到170元。新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不断充实救助内容
  充分发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求,运用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及时、主动提供各项救助。
  积极探索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法,合理设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救助。
  积极探索劳动就业、帮扶脱贫与城乡低保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采用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开展邻里互助,实现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的互动补充。
  积极推行廉租房政策,搞好“安身工程”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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