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省、部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本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归口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实施,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由供水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增压供水设施由开发企业出资并统一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其中增压泵站土建及电源由开发企业提供。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标准见附件)。投入使用的增压供水设施移交后,供水企业负责设施永久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 对在建的住宅项目,增压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对增压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增压供水设施,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运行和维护管理费标准一次性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属供水企业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抄表到户,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抄表到户。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住宅增压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设施完善和移交协议,并在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给供水企业。移交内容包括增压供水设施和档案资料等,设施移交后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
增压供水小区的供水设施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有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的小区或整幢住宅,经当事业主同意或小区内2/3以上业主同意,并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可以从镇江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并接收。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小区或住宅,其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牵头筹集,逐步实施。供水企业接收该增压供水设施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