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体制,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增压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住宅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泵房及储水设施、增压设施、消毒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镇政建〔2006〕333号《镇江市新建住宅增压供水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建设。对确需增压的,其增压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