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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政发〔2004〕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止现行有效的8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通〔1996〕44号)。

  二、对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9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1.《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允许活立木进入流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政发〔1993〕64号)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2.《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3〕2号)第三条第一款删除;

  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4〕104号)第十二条删除;

  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人工活立木进入流通的实施意见》(文政发〔1994〕100号)第一条第(四)项删除;

  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5〕60号);第五条删除;

  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客运机动车辆及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6〕48号)第五条删除;

  7.《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公安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加强全州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政发〔1997〕60号)第五条删除;

  8.《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七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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