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正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