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分解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