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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基准价和调节系数。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周边环境的变化情况,每3年公布区位基准价,每年公布调节系数。 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办理: 

  1.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按相应非住宅房区位价的60%计算补偿。 

  2.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按相应非住宅房区位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补偿。 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 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分项评估计算。 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3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或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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