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按照前款方式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人及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及家庭成员出具公假证明(市区为3日,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予及时办理。 

  教育部门应当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教育学龄学生作为本学区的学生安排就近转(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拆迁结束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