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8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正镇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