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4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
(文政发〔2004〕7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州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维护烟叶收购调拨流通秩序,确保2004年度烟叶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2004年度烟叶收购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烟叶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七条要求、五条纪律)》的有关规定。
二、烟叶必须由各县烟草公司按签订的合同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收购和调拨。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三、各县烟草公司在烟叶收购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购,对无合同、超合同、辖区外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严禁“打白条”。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的正常秩序。严格合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和倒卖烟叶收购合同,严禁烟叶自由上市和私自交易;禁止收购外地烟叶。各县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烟站交售,不得跨县、跨乡(镇)异地交售。违者按照法律法规一律没收,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倒买倒卖烟叶的,从严从重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非法收购、抢购烟叶者提供烟叶窝藏场所和运输工具,违者除没收烟叶外,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进行非法加工。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叶商品性加工生产,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原料及加工设备,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