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按照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文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来文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文政发〔2003〕9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及抗灾救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