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贸、卫生、建设、水务、电力、国土、煤炭、环保、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做好州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七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抗灾救灾,并储备一定的粮食、帐篷、塑料布、油毡及其他抗灾、抢险专用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特大灾24小时之内,首先在州内进行通报,并请国家、省和州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二)大灾24小时之内,首先在州内进行通报,并视灾情在国家、省和州的新闻媒体上作适度宣传报道。
(三)中灾请省级媒体发一条简短消息,同时在州内媒体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轻灾可在州内媒体发一条简短消息。
(五)各县局部发生特别严重的灾情,州内媒体可作宣传报道,并请省级媒体作适度报道。
(六)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和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