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州级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4.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
5.州级有关部门、驻文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州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7.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
第十二条 大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将灾情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州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州级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
5.州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6.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
第十三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1.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2.州级领导视情率工作组或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指导、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