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