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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意见


  (1)宜林荒山。各县现有国有、集体宜林荒山和分到户但未造林或者造林不成功的宜林荒山、低产林地、近期要采伐的林地,除牧场和特殊用地外,应全部提供给金光公司造林,金光公司承包经营50年每亩支付土地承包金40元人民币。国有宜林荒山土地承包金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林权单位收取,集体宜林荒山土地承包金由村民小组收取,收取的土地承包金专户储存,用于发展林业等公益事业。分包到户的宜林荒山,至今仍未造林绿化或造林失败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民委、村民小组统一收回,交由金光公司造林,金光公司按承包经营50年每亩支付土地承包金40元人民币给承包农户。对地上有价值的林木的补偿,属于集体的归集体所有,属于个人的归个人所有。

  (2)低产林改造及规划的迹地。低产林更新改造,地上林木经县级林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金光公司按评估价格收购地上林木,并以现金支付给林权单位或个人。低产林改造采伐林木前,金光公司应按照林木采伐规定办理相关采伐手续,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采伐迹地金光公司按承包经营50年每亩支付土地承包金40元人民币,土地承包金归采伐前林权单位或个人。规划区内农户擅自垦荒的插花耕地,已经固定并已纳入第二轮土地顺延承包的,先从规划区内圈出;未纳入承包耕地或者垦荒扩大部分,应视为宜林荒山提供给金光公司造林。

  (3)人工造林多年长势差、成活率低、未成功的林业用地,不论是单位、集体或个人承包的人工造林地,都提供给金光公司造林,享受金光公司经营50年每亩支付土地承包金40元的政策。

  2.退耕还林。属承包耕地规划为退耕还林的地块,如果同时规划为金光公司原料林基地的,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全部归农户享受,同时金光公司造林后按承包经营50年每亩支付土地承包金40元人民币,也全部归退耕农户所得,林权归金光公司。

  3.地块落实后,金光公司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国有土地的,与具备法人资格基层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属集体土地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与村民委主任或村小组长签订;属分包到户的,经涉及农户集体讨论通过,与村小组长签订。

  4.下一年的原料林造林地块规划应在上年10月底前完成。县人民政府根据协议安排的年度造林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调查人员在比例尺为1∶2.5万或1∶5万的地形图上勾绘出地块位置,并作相应小班因子调查。

  5.林业国有苗圃地要承担原料林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经协商后可以有偿提供给金光公司作为育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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