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
(三)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
第九条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
第十条 中专、技校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下列比例分担。具体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由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高青县、沂源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财政负担40%。
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二)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