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商与承购人应签订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监证及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五)预售的商品房从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持有关证件到所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六)承购预售商品房资金有困难,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按建设部《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全州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合理性,全面开放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
(二)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完善服务机制。允许外地有资质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进入州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严格执业资质管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经纪、咨询、房屋面积测绘等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相应的中介服务活动。
(四)未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注册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估价员、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一律不准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属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其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屋面积测绘等中介活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的现行规定执行。
(六)司法、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房地产正常秩序,为州内外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文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好服务,坚决维护和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开放搞活我州房地产市场。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过去已私下进行房地产交易,至今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换证登记的,可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交易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交易的各种税费一律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不补办的,一经查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