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交易税金标准:
(一)普通住宅的交易:
1.个人购建并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居住不满一年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二)非住宅的交易,按成交额的5%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5%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买卖双方各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由买方按3%交纳契税。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总额或评估价的0.5%计收,由卖方缴纳。
(二)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按建筑面积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新建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新建住房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非住宅存量房每平方米8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新建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方承担。
(三)办证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按套计收,每套80元,并免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按宗计收,每宗100元,并免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书按每本10元工本费收取。
(四)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房,在出让年限内发生房地产交易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只收取0.5%的土地收益金。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时应按土地评估价的20%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房屋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按土地面积收取土地登记费0.1元/平方米、工本费5-10元/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每宗最高不超过30元),其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交易税金、土地收益金等由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税费标准:
(一)房产税、营业税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二)土地收益金按年租金的0.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