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上市交易(凭部分产权证或共有权证),除应缴纳的税费外,所得收益按照产权占有比例分配。
第六条 取消职工已购房改房、集资房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产权人获得房屋产权证后,勿需经原产权单位同意,也不需要经房改办审批,可凭房屋产权证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第七条 下列房产禁止上市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与交易房地产的实际不符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已取得房屋权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可以先上市交易,待交易完成后再按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等原因失去法律效力的;
(三)已公告拆迁和房屋产籍冻结区内的;
(四)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八条 凡到我州各城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应的户口落户事宜。
第九条 简化交易程序、搞好服务:
(一)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坚持房地一致的原则;
(二)交易双方凭下列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部分产权证》;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书;
3.产权共有人的书面证明文件;
4.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三)交易中心收件后,委托有房地产价值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省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产权无争议的,即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交易中心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变更手续,发换新证。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 税费征收以实际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