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政发〔2004〕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文政发〔2002〕318号)下发后。对规范和促进我州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工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同时将州里的政策与实际更进一步结合起来,以真正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州人民政府对《关于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第33次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政发〔2002〕31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放搞活我州房地产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的建设和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各城镇(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口岸、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房地产的交易、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工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居民自建自购自有的私房、单位自管的房屋等各类房屋产权以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都可进入市场交易、租赁、抵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上述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第五条 鼓励职工已购房改住房、集资建房、居民拥有的自建自购自有住房、各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等进入市场交易。只要产权清楚、证件齐全,可凭房屋产权证到所辖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交易后的房屋产权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