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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六)被CTAIS申报监控系统识别为“申报异常”的纳税人,系统将暂停其“以税控票”资格,并由各单位纳税评估岗在当月内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人在评估期间可以按原月限量购买发票;评估结果为正常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七)针对上述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以税控票业务规则》(见附件1)。2007年9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最新有效版本。此规则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

  (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发票总金额4%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九)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为万元,如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最大开票面额变更申请审批(普通发票)》文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十)《税务行政许可-最大开票面额变更》文书的审批结果中增加了“是否退回结存发票”的审批项目,对于调高最大开票面额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先到发票供售部门缴销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面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发售专用发票。

  (十一)取消《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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