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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条第八项;附件1的第三条;附件2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127号 2007年9月25日)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发票审批

  (一)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CTAIS系统将在其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商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以下简称加工发票)百元1本。纳税人如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文书。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

  (四)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五)如纳税人发票用量较大,根据“以税控票”规则核定的用量长期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而且可以同时在该文书中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用量。如需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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