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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2]61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全省社会保险系统稽核审计工作,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效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省公司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有效地防止基金流失,确保社会保险事业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相关政策规定及内部审计制度等,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领导干部及稽核审计工作人员在从事稽核审计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加强社会保险费稽核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每年要对其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一次稽核。对不按要求认真稽核,造成社会保险费流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对社保公司业务人员在稽核工作中与企业合伙作弊,造成社会保险费严重流失的,责令该社保公司限期整改,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移交省社保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有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及《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基金的收缴情况。包括:收缴依据、比例及有关扩大比例、有关欠费和任意免缴情况”的规定,各级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要对本公司缴费情况、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公司内部制约机制,严把基金入口关,确保保费应收尽收。对企业申报缴费情况,社保公司稽核审计不认真或不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社会保险费流失的,除限期追回流失的保费外,情节严重的,移交省社保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与企业合伙作假、少缴保费,造成基金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移交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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