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验证或没通过指纹验证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验证人员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通知指纹采集人员进行调查,同时通知养老金发放部门暂停发放养老金,等待再次验证。

  第十条 经过指纹验证,确认已经去世的离退休人员,要立即通知养老金发放部门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指纹数据库管理

  第十一条 指纹认证系统要建立密级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指纹数据库要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严禁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指纹建档完成后,除其本人用于建立指纹信息档案的四个手指因特殊原因无法验证外,指纹数据库中的指纹信息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修改离退休人员指纹数据库,必须说明修改原因,并经过指纹认证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指纹认证系统使用的硬件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可安装其他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六条 数据库管理人员要充分保证数据库的安全、稳定,做到数据完整、真实。

第五章 管理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指纹认证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八条 指纹认证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指纹采集、建档、纸卡打印发放、验证、指纹数据库管理等环节要由不同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指纹采集人员负责指纹验证纸卡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同时负责可疑情况的调查;指纹验证人员负责指纹验证纸卡的打印和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验证,向指纹采集人员提供指纹验证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提出验证结果及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领导;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将指纹采集人员采集的离退休人员指纹信息建档、存入数据库,同时负责指纹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指纹数据库的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