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名离退休人员可采集十指中的其中四枚指纹图。
(五)在指纹采集时,要同时采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与纸卡采集的指纹一并存档。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本人签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主要直系亲属联系方式等。
(六)指纹数据库要及时进行备份。
(七)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进行指纹采集建档的离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通过采集建档认证后恢复发放。
第六条 指纹采集方式
(一)本地居住、且行动比较方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采集;
(二)在本省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采取由居住地各市县公司协查的办法进行采集;
(三)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确不能回退休地采集的,可采取走访方式到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进行采集;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能回国采集指纹,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协助提供纸卡指纹或生存证明;
(五)对离退休人员和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指纹采集;
(六)新办理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进行活体指纹采集建档;
(七)采集指纹信息时,应做到当天采集,当天备份。
第三章 指纹验证
第七条 指纹验证的原则
(一)指纹验证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进行;
(二)指纹验证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实行纸卡捺印验证的,必须采用具有条形码的专用纸卡和专用印泥捺印。条形码每次一个编码;
(四)不进行指纹验证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待经过指纹验证或调查确认其具备领取资格后,再恢复发放;
(五)制定指纹验证工作计划表,明确每名离退休人员进行指纹验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说明不进行验证的后果和责任。提前20天通知离退休人员本人;
第八条 指纹验证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和身体健康状况采用指纹仪捺印验证或纸卡捺印验证方式进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指纹信息的离退休人员,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