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3]46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全省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系统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工作,堵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漏洞,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正常秩序。省公司制定了《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工作程序,加强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工作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地采集好离退休人员指纹,并进行验证,有效地防止养老金冒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指纹认证系统是指通过对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指纹建档、指纹比对,验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一种计算机分析管理系统。
第三条 指纹验证是指离退休人员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指纹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退休人员提供的指纹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指纹数据库中本人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达到确认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目的。
第四条 为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充分认识应用指纹认证系统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冒领养老金、维护社会公正的重大意义,各级公司应做好指纹采集宣传工作,争取离退休人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避免发生矛盾,确保指纹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指纹采集
第五条 指纹采集的原则
(一)离退休人员指纹首次采集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指纹采集人员进行。所采集的指纹必须确认是离退休人员本人的指纹。
(二)首次采集离退休人员指纹时必须是活体采集。
(三)首次采集指纹时,要同时进行指纹仪采集和纸卡采集。指纹仪采集的指纹用于建立指纹数据库,纸卡采集的指纹用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