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对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授予其社会保险A级诚信示范单位标牌;
(二)在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连续两年免予社会保险稽核;如发生举报,经查实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由A级降为B级或C级;
(三)优先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四)优先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转移、结算业务;
(五)当年及下一个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没有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视为合格。
第十条 对社会保险B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在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每三年当地社会保险公司稽核次数不超过三次;
(二)加强日常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和帮助参保单位提升社会保险诚信档次。当年内达到A级标准时,次年升为A级。出现C级企业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降为C级。
第十一条 对社会保险C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每年当地社会保险公司实行一次以上社会保险稽核,并可根据情况实行重点稽核,上级社会保险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其依法规范行为,尽快提升诚信档次。C级企业年内达到上一档次标准时次年升为B级;
(三)对其上报的所有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
(四)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不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六)可将其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七)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兑现年薪、晋级、评优、评模范、出国、购置交通工具等实行限制或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应以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情况为基础,以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为方法和验审,确定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