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附报资料真实齐全;
(三)经稽核确认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准确;
(四)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
(五)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基数并经职工确认;
(七)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八)按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
(九)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表、帐簿、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
(十)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管理;
(十一)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验证的管理;
(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熟知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和法规;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情况良好。
第六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最高级,C级为最低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百分制评分标准(附后)在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公司通用。
经稽核评价确认,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评定标准为100分,必须是连续三年符合评定标准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B级诚信单位评定标准为90分以上,必须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关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定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C级诚信单位评定是80-90分,为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者拒绝、阻扰社会保险稽核的参保单位。
对三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免予稽核的除外),不进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视为B级诚信管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评价方法:
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公示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社会保险诚信单位由参保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推荐,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申报社会保险A级缴费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