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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4]41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引导参保单位强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体系的建设,省公司决定在全省开展参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参保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在全省推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机制建设,营造参保单位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稽核审计管理办法》(吉社保[2002]6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三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非公有经济、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公司负责下级公司推进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直管参保单位由省公司实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的内容:

  (一)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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