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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社保[2005]18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4]11号)精神,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照吉办发[2004]11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上半年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建设,实现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统一管理的目标。

  (一)落实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地。对尚未落实的地方,要尽快搞好协调,抓紧落实到位。

  (二)严格控制档案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数量确定编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和规定配齐管理人员,如暂时编制不能落实,可先从现有人员中调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根据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配齐管理设施,如:档案柜、密集架、档案盒、梯子、档案车、温湿度计、防虫药、灭火器等,进一步加强管理。

  (四)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收费渠道和标准,收取档案管理费。同时,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

  (五)省公司在省直部建立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全省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系统一项新的业务职能,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应建立的主要制度和内容要达到如下要求:

  (一)档案接收管理制度

  1、档案的接收、保存、销毁要手续齐全,做到增减有据,数字准确,确保档案安全。企业新退休人员的档案要从批准退休之日起移交给档案中心管理。

  2、每年年末要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校对,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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